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03民初325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柏祥,均为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畅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吕盛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成,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顺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春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