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立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立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万洗酒店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莫泰辉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立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万洗酒店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莫泰辉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8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商初字第80128号
原告青岛立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星迴,系原告公司的员工。
被告青岛万洗酒店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莫泰辉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立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万洗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莫泰辉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立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青岛立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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