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视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2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067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穆儒利。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视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穆儒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商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穆儒利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视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人民币47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穆儒利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视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尚未执行到位470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新商初字第150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苏士军
审判员 许传恒
审判员 周春扬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