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视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广稼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9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商初字第1501号
原告江苏新视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中路29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洪昊宇,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广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园玉峰路8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视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广稼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视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