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视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4-12-22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商初字第1500号
原告江苏新视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中路29号303室。
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洪昊宇,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夏海云,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
原告江苏新视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窗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洪昊宇,被告委托代理人夏海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视窗公司诉称,2011年9月,被告委托原告设计制作安装“下一站KTV”广告牌及玻璃门。该工程于2011年10月底全部完工,被告已投入使用,该工程广告牌造价为68000元,被告于2011年10月5日付款40000元,尚欠28000元;玻璃门造价为19000元,被告未付款。两项合计被告共欠款4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欠款4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承揽事实无异议,答辩人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部款项,答辩人不欠原告款项。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委托原告设计制作安装“下一站KTV”广告牌及玻璃门。该工作于2011年10月底完工,被告已投入使用,其中广告牌造价为68000元,被告于2011年10月5日付款40000元,尚欠28000元;玻璃门造价为19000元,被告未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照片一组、结算表、催款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达成口头承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原告按约完成承揽工作,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被告对该承揽价款共计87000元并无异议,但辩称款项已向原告支付,被告不欠原告钱。原告认可被告于2011年10月5日付款40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主张已向原告全部支付了相关款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4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新视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欠款4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王明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小惠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