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视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旭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0-11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0644号
原告江苏新视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中路29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旭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朝阳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视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旭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视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视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视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梁秀萍
人民陪审员 朱春静
人民陪审员 蒋桂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笑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