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拓腾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8执10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州路 15 号天泽苑附 3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001130628882521。
法定代表人:肖先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拓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 9 号 7 幢 38 层 1 号至 3 号、5 号至 13 号、15-16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91500108MA5U4UEM4M。
法定代表人:朱长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 渝 0108 民初 240 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拓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居间费2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44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向申请执行 人履行前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拓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08执103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永红
审 判 员      王华恒
审 判 员      廖全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童川
书 记 员     曾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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