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财保6号
申请人: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翔宇路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405594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洲路15号天泽苑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2888252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23288.39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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