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泰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泰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执恢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泰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清道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06238421K。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0号1栋12层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91532W。

法定代表人:文平,经理。

担保人:资阳市中弘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北路35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597504219P。

法定代表人:胡英,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泰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立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资阳市中弘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2002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0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泰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给付尚未履行的工程款1,139,926.05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部门及被执行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核实,因依法委托京东网进行二次拍卖且均流拍,本案依申请将担保人所有位于资阳市弘城水韵和中城建.新城市广场(一期)3栋3(F)-1-1号经营用房以二拍流拍价711,200元抵给中泰立公司用于清偿相应债务。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担保人已履行1,815,767元(其中,抵偿房款扣除评估费和执行费后,本次执行到位697,910元),被执行人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资阳市中弘达投资有限公司仍未给付工程款442,016.37元及利息。本案已收取执行费20,612元,其中本次收取5,467.32元。

本院认为,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华君

审判员  龙 飞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