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民终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庆窈,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泰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清道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0号1栋12层1203号。
法定代表人:文平。
原审第三人:资阳市中弘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北路35号2楼。
法定代表人:邓吉仓。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中泰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弘达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6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案涉房屋主张享有阻却执行的民事权益,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本案中,***提交的《抵款协议书》涉及的部分案外人未参加诉讼,致转让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的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62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6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谢祥华
审 判 员 唐晓琼
审 判 员 彭 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 晴
书 记 员 江先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