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14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福,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中泰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清道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资阳市中弘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北路35号2楼。
法定代表人:邓吉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0号1栋12层1203号。
法定代表人:文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1F-102室。
负责人:王平,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茂林,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泰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资阳市中弘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20民终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郭 伟
审 判 员 吉家涛
审 判 员 贾 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邱 婷
书 记 员 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