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泰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泰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2002执恢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泰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清道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06238421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91532W。
法定代表人:文平,经理。
担保人:资阳市中弘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597504219P。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泰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资阳市中弘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资阳中院作出的(2017)川2002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9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泰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给付工程款1,139,926.05元及利息(以2,257,781.05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担保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部门及被执行人所在地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39,926.05元。
本院认为,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龙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