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与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紫岩街道南京大道3段**伊顿庄园******。
法定代表人:马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藐岭,四川路炜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礼,四川路炜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营门口乡黄忠村**锦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钱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0683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850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0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7522.0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应在(2021)川0683执12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9679.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