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3执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紫岩街道南京大道3段**伊顿庄园******。
法定代表人:马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藐岭,四川路炜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礼,四川路炜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营门口乡黄忠村**锦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钱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0683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二、解除本案对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助理罗丹
书记员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