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绵竹成新药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民初2879号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紫岩街道南京大道3段6号伊顿庄园9幢2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0560878036。
法定代表人:马文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斌,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绵竹成新药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新市镇。
法定代表人:王学安,经理。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绵竹成新药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计1206元,由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娅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定凤
书 记 员 赵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