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马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礼,四川路炜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藐岭,四川路炜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钱军。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1)川06民终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工程安全保证金100000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7.0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4207.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