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4643号
原告: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商贸物流开发区唐安路以北、大彭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8991847B(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淮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燕山投资大厦主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578082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淮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计1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