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淮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303执1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淮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291030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安徽淮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中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松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化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