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淮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4民初3020号
原告:安徽淮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燕山投资大厦主楼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57808250。
法定代表人:郑云飞,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
法定代表人:王坤,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淮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淮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淮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 刚
法官助理  王忆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彦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