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财保141号
申请人山西金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桂龙。
被申请人山西华联创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九中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亮亮。
申请人山西金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华联创业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82040.63元(1、账号:14×××4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晋中铁道支行;2、账号:50×××17,开户行:晋中银行巨龙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华联创业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82040.63元(1、账号:14×××4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晋中铁道支行;2、账号:50×××17,开户行:晋中银行巨龙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树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