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02民初1504号
原告:***宇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宇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宇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宇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和其在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将诉讼标的由2652000元变更为1652000元),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宇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34元(***宇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4791元),由***宇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57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