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903执42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1号楼3101号。
法定代表人:闫浩。
被执行人: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51号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麒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8)川0903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并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所有权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登记情况、工商部门注册公司情况和证券情况进行了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对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房屋予以查封,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经两次公开拍卖流拍后,案外人以二拍流拍价购买了该房屋,该房屋变卖价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