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533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和顺四巷******。

法定代表人:文培安。

被告: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合欢南路********/div>

原告***与被告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红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