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533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和顺四巷******。
法定代表人:文培安。
被告: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合欢南路********/div>
原告***与被告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红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