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15年西民初字第00985号
原告北京行千里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行千里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梅,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供热管道爆裂导致原告经营场所的三间包房被热水浸泡,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对此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财产损失系在双方确认相关情况后由保险公司确认,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漏水必然导致原告的受损包房装修被破坏并无法正常营业,故原告主张的装修损失及营业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鉴定结论确定。被告不同意赔偿装修损失及营业损失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7日,被告的供热管道爆裂,大量热水流入原告的车公庄分公司位于西城区车公庄X1号院的营业场所内,造成X2、X3、X4三间包房被浸泡,直至2014年7月31日后恢复营业。
事发后,北京中达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核损,该公司出具的确认单显示,上述三间房屋的财产损失为15 000元。庭审中,原告称其中地毯损失2400元与装修损失重复计算,故主张财产损失12 600元。被告认可此确认单,表示仅同意赔偿原告的直接损失。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装修损失以及营业损失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后,本院委托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原告车公庄分公司被浸泡的三间房屋的原装修损失(包括过道顶部)进行鉴定,委托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三间房屋在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经营损失进行司法会计鉴定。2015年9月25日,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为:32 080.16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6700元。2016年11月8日,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渗漏房屋的经营损失为168 663.66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50 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确认单、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行千里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一万二千六百元、装修损失三万二千零八十元一角六分以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的营业损失十六万八千六百一十三元六角六分。
如果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元及鉴定费五万六千七百元,由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常 玉
人民陪审员 贾景芳
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