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2826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任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