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38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4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村**供热厂4号楼。 负责人:郭弢,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集团公司)、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7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关于房屋屋顶、墙面***用,***一审作证时距离房屋装修已经一年多,时间久远,***客户较多,对此事记不太清,一审作证时发言不全,屋顶、墙面***用确实为1.1万元。2.因漏水房屋严重受损,无法正常使用,***只能外出租房,产生的必要的租房费用系合理损失,***已经提交证据证明租房费用为9000元,一审只认定了一部分,认定事实严重不清。3.一审判决对实木柜子、字画、护肤品、礼盒(香)、油烟机、羽绒被、十字绣、鞋、苹果笔记本、书籍及照片的损失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 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连带赔偿***墙面***11000元、卧室踢脚线***100元、厨房吊顶***1000元、实木柜子***1500元、字画(17张)***35690元、房租损失9000元、护肤品折价款800元、礼盒(香)折价款200元、爱妻牌油烟机折价款500元、油烟机鉴定费(厂家上门费和检测费)190元、苹果笔记本折价800元、羽绒被翻新费500元、十字绣折价款248元、凉鞋和靴子折价款500元、书籍和照片折价款3000元,以上共计65028元;2.本案诉讼费由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里X号楼X层X**202号房屋(以下简称2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2021年10月28日,因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里X号楼X层X**302号房屋位于厨房的供热管道破裂,致使202号房屋的厨房、卧室、客厅漏水,房顶、墙体、踢脚线等多处被波及,房屋内的家具、油烟机、字画、被子、鞋等物品受损。 事发后,***对房顶、墙面进行了刷新。***提交2021年12月13日照片二张,可见房屋内设施被保护膜覆盖,保护膜载有文明施工字样。***提交北京时尚空间装饰有限公司发票二张,证明为刷新房屋支出费用1.1万元。为证明房屋刷新费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为:“我是当时楼上302号房屋装修现场的负责人。302号房屋供热管道发生漏水,造成202号房屋门厅、厨房被浸泡,厨房吊顶铝扣板存水生锈、油烟机过水且开机后有异响,门厅内柜子被泡水,踢脚线变形,字画被浸泡。202号房屋漏水后无法居住,从漏水到装修的时间我记不清了,可能有一个礼拜。我将202号房屋内屋顶、墙面进行刷新,按市场价格收费6000元,工期七天,使用的是环保材料,刷完墙后4、5天即可入住。***要求我开1.1万元的发票,我另外收了点手续费,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 ***主张因漏水造成房屋无法正常居住,为证明租赁房屋费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为:“我与***的侄子是朋友关系,2021年11月6日至2022年1月22日期间,我将坐落于衙门口的一居室以市场价格出租给***,以现金形式收取房屋租金9000元,因为是熟人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为证明漏水造成实木柜子、字画、厨房吊顶、踢脚线、油烟机受损及损失具体数额,向法院申请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法院委***茂盛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中鸿茂盛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以该机构无法出具修复方案,进而无法发表***用意见,该机构无法发表漏水因果关系意见为由,不予受理本案鉴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选定首信(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项目进行鉴定,首信(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将本案退案。经法院询问及释明,***、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未再申请鉴定。 ***主张因漏水造成如下损失:1.墙面***11000元,为屋顶、墙面刷新费用。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同意给付6000元。2.卧室踢脚线***100元、厨房吊顶***1000元,目前尚未修复,为***询价后自行估价。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同意给付。3.实木柜子***1500元,经现场勘察确定,实木柜子面板有轻微开裂及掉皮,***提交聊天记录证明***用1500元。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对聊天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意赔偿一定的***用,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4.字画(17张)***35690元,***提交照片证明字画过水及询价结果。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认可其中五张字画受损,同意给付***用5000元。5.房租损失9000元。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同意法院对租房费用予以酌定。6.护肤品折价款800元、礼盒折价款(香)200元,***提交照片佐证。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不同意赔偿。7.爱妻牌油烟机折价款500元、油烟机鉴定费(实为厂家上门费和检测费)190元,***提交证人证言及售后服务工单佐证。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同意赔偿油烟机折价款500元,不同意赔偿鉴定费用。8.苹果笔记本折价款800元,***提交照片予以作证。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不同意赔偿。9.羽绒被翻新费500元、十字绣折价款248元、凉鞋和靴子折价款500元,***提交照片予以作证。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认可因漏水导致相关物品被浸泡,同意赔偿清洗费用,具体数额同意法院酌定。10.书籍和照片折价款3000元,***提交照片予以佐证,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管理的热力管道爆裂发生漏水,导致***房屋受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并对于***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因漏水造成的合理损失,法院认定如下: 1.屋顶、墙面***用费1.1万元。因漏水造成屋顶、墙面开裂起皮,***为修复受损部位发生的实际费用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应予赔偿,虽***提交了1.1万元的发票,但根据证人***的证言,实际发生的***用为6000元,故法院依法支持屋顶、墙面***用6000元。2.卧室踢脚线、厨房吊顶***用合计1100元,因漏水导致卧室踢脚线起鼓、厨房吊顶存水生锈,该项损失必然发生,***主张的***用合理,法院予以支持。3.实木柜子***1500元。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同意赔偿***用,法院对于合理的损失予以支持,酌定损失数额为500元。4.字画***用35690元。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定因此次漏水受到损害的字画数量为5幅,双方对字画价值、***用均未申请鉴定,因漏水造成字画浸泡发生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同意赔偿500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5.房租损失9000元。因房屋漏水造成***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产生的必要租房费用系因漏水造成的合理损失,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发生的租房支出,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同地段租房市场价格,对租金损失酌定为6000元。6.护肤品折价款800元、礼盒(香)折价款200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亦不同意赔偿,法院对此不予支持。7.爱妻牌油烟机折价款500元、油烟机鉴定费190元,系因漏水发生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8.苹果笔记本折价款800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实际发生,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亦不同意赔偿,法院对此不予支持。9.羽绒被翻新费500元、十字绣折价款248元、凉鞋和靴子折价款500元,上述物品因漏水受损,法院对必要的清洗、***用酌定为300元。10.书籍和照片折价款3000元,***未能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且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不同意赔偿,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屋顶、墙面***,卧室踢脚线、厨房吊顶***,实木柜子、字画***,房租损失,爱妻牌油烟机折价款、厂家上门费和检测费,羽绒被、十字绣、凉鞋和靴子清洗、***等各项损失合计1959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因热力管道爆裂漏水,导致***房屋受损,热力集团公司、热力集团石景山分公司同意对由此导致的***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理损失的数额如何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主张的屋顶、墙面***,虽然***提交了1.1万元的装修费发票,但其一审申请当时为其装修的***出庭作证,***称实际装修费用为6000元,***上诉主张因时隔较长,***一审作证时陈述有不准确之处,但并未提交其实际支付凭证等证据推翻***一审的证人证言,故一审判决认定屋顶、墙面***为6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实木柜子***。鉴于未能通过鉴定对实木柜子的***用进行认定,一审法院依据实木柜子实际的受损情况,酌定***用500元并无不当。***主张实木柜子***1500元,但其提交的咨询报价并不足以证明因漏水导致实木柜子受损的合理修复价格,***的该项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房租损失。就房租损失,***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其主张的房租数额未提交支付凭证、收款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其主张房租损失9000元,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据202号房屋实际装修情况以及同地段租房市场价格等因素,酌定房租损失6000元是适当的,应予维持。 4.关于字画***。一审法院依据证据,认定因此次漏水受到损害的字画数量为5幅,并认定字画***用为5000元,并无不当。***主张受损字画为17幅、***用为35690元,但就字画实际的受损情况、与本次漏水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合理的修复数额,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护肤品、礼盒(香)、苹果笔记本折价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物品实际受损情况以及与本次漏水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对其主张的上述物品折价款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该项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6.关于书籍和照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7.关于羽绒被翻新费、十字绣折价款、凉鞋和靴子折价款。一审法院对上述物品必要的清洗、***用酌定为300元并无不当,***就其主张的上述物品损失数额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卧室踢脚线、厨房吊顶***及爱妻牌油烟机折价款、厂家上门费和检测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6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汤 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