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2054号
原告:**,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葛布店北里。
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街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7月2日出生,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兴房大街。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此次起诉,并无不妥,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齐 松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