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8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14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综合事业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泰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集团)、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龙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9民初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新华泰富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华泰富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21元,减半收取11260.5元,由上诉人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 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何 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