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8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14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综合事业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泰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集团)、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龙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9民初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新华泰富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华泰富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21元,减半收取11260.5元,由上诉人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 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何 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