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日今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苹果社区物业管理中心与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3民终129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今日今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苹果社区物业管理中心,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苹果社区1号(住宅)楼地下一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徐来,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今日今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苹果社区物业管理中心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今日今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苹果社区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今日今典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6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今日今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徐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今日今典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今日今典公司不承担责任;2.判令今日今典公司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错误。(一)**与今日今典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今日今典公司并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家中单独使用的热水表没有管理责任,热水表故障致损害发生,今日今典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首先,依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协议》,今日今典公司有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一审法院也认可“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是“本小区内不为某个业主/使用人单独使用而为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家的热水表是专供其单独使用的计量器具,根本不属于“共用设备设施”“共用部位”**。因此,可以肯定,并非因今日今典公司怠于履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责任而致损害发生。其次,《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尽管也约定了“业主/使用人室内设施设备的**急修”,但对“室内设备设施的**”责任,与对“共用设备设施”“共用部位”的维修责任和义务是完全不同的。第一,物业公司对业主室内设备设施故障的**急修,得依照业主的请求,且需业主支付和承担相关费用。一审已经查明,**是向热力公司提出维修请求的,热力公司推诿不修,这个维修责任不能因其推诿就转到今日今典公司身上。如果业主拒绝承担和支付相关费用,物业公司也有权不予修理。第二,物业公司对业主室内设备设施故障的**急修不应超过物业公司合理技术能力范围,诸如电表、热水表、水表的更换维修,已经超出物业公司合理技术能力范围,应由专业市政供热单位即热力公司负责。第三,《物业服务委托协议》明确规定“热水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与其他代收代缴费用一样,今日今典公司代收的热水费要交给热力公司,今日今典公司充当的只是一个“收费员”的角色,今日今典公司对**家的热水表不具有任何产权,也没有任何管理责任。(二)热力公司是案涉热水表的管理责任人,热水表作为计量器具,其维修、更换由热力公司负责,有合同依据。业主购房入住后,业主与热力公司构成供用热关系,热力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依法应由其承担责任。热力公司与小区的建设单位北京今典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签订有《供用热合同》,对供用热水管线设备系统的产权和管理责任在热力公司与鸿运公司之间进行了分配,《供用热合同》还明确规定计量器具(热水表)的维修更换是供热人即热力公司负责,***公司也不能擅自更换维修。《供用热合同》根本不涉及今日今典公司,今日今典公司既不是热水管线设备系统的产权人,也不是管理责任人。一审法院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将**单独使用的安装在室内的热水表,将根本不是今日今典公司的产权也不是今日今典公司管理责任范围的热水表的维修更换和损害赔偿责任,强加于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今日今典公司,让其与热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二、一审法院无限制扩大今日今典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的责任范围。一审法院认为今日今典公司应保证**“对使用热水有安全的使用环境”,这个“安全的使用环境”如果是指“共用设备设施”和“共用部位”的话,案涉争议根本不属于“共用设备设施”和“共用部位”造成损害的情况,也没有发生“共用设备设施”和“共用部位”造成损害的情况。如果“安全的使用环境”是指“业主单独使用的安装在室内的热水表”的话,那么按此逻辑,将来业主专用的室内的一切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及造成损害,物业公司都难辞其咎,这将无限制扩大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三、一审法院认为热力公司与今日今典公司“案涉小区的设施维修养护无明确合同约定,权责不清,发生问题时没有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应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事实,逻辑错误,没有法律依据。首先,一审法院认为热力公司与今日今典公司就“案涉小区的设施维修养护无明确合同约定”不符合案件事实。案涉小区的设施维修养护,相关当事人之间都是有合同约定的,比如今日今典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热力公司与鸿运公司的《供用热合同》等。没有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也明确了责任的范围,并不存在“案涉小区的设施维修养护无明确合同约定”的情形。本案涉及的热水管线设备系统,热力公司与鸿运公司之间的《供用热合同》已经将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约定得清清楚楚,案涉热水表的维修养护责任人是热力公司,约定明确。今日今典公司本来就不是《供用热合同》的当事人,与热力公司没有合同是情理之中的事,一审法院认为今日今典公司“与热力公司没有合同”也是今日今典公司的过错,无法令人信服,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一审法院认为今日今典公司与热力公司“权责不清,发生问题时没有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应承担连带责任”,违背案件事实。今日今典公司与热力公司之间本无合同关系,就案涉热水表问题,自然不存在所谓与热力公司有什么合同约定的“责任”,今日今典公司与热力公司不是权责不清,而是今日今典公司本无责任。案涉热水表的负责问题,都约定在热力公司与鸿运公司的《供用热合同》中。最后,一审法院认为今日今典公司构成侵权,判决今日今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争议的责任是明确的,责任主体是明确的,今日今典公司无过错,也不是责任主体,今日今典公司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今日今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应予纠正改判。
**辩称:对今日今典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认可。1.根据**与今日今典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第27、34、35条的约定,热水表漏水无论属***还是维修,热水表更换的责任都应由今日今典公司承担,而且逾期未修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热力公司和今日今典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今日今典公司也承认是代收代缴热水费,从一审**提交的录音可以证明双方关于热水表代收代缴确实有内部协议,**一审申请法院责令两个公司出示内部协议,但两个公司均未出示。根据一审庭审中两家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辩论可以得知,两家公司因为热水费代收代缴的问题一直存在纠纷,这也就是本案热水表漏水之后两家公司互相推诿,拒不更换的根本原因。根据两家公司提交的证据,今日今典公司提交了在**热水表漏水之后1年给热力公司发了不再代收热水费的告知函,写的是热力公司拖欠今日今典公司加热费,今日今典公司承认对热水费是代收代缴,且承担对设备的维修,今日今典公司还提交了一份给业主开具的热水费发票,开具主体是今日今典公司,而不是热力公司,热力公司提交了一个会议记录,热水费收缴的会议记录所载内容为今日今典公司买一批水表免费给用户换表,之前的水表有问题,有漏水现象,今日今典公司提出移交了,能不能移交,设备老化,年久失修等内容,这几点内容就是今日今典公司是在代收代缴热水费基础上又额外增加了一个加热费用,最终按30元一吨收取热水费,今日今典公司代收代缴热水费存在盈利,所以开会时其才说一直在亏损。通过两家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说明今日今典公司通过代收代缴物业费进行盈利,所以其要进行更换热水表,对热水表维修,今日今典公司也承认给业主更换了热水表,但是没给**家更换。2020年热水表漏水之后今日今典公司和热力公司互相推诿,仍不更换。综上,今日今典公司和热力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两家公司损失责任比例的问题,二者可以根据内部协议另案解决,跟本案无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今日今典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热力公司辩称:不同意今日今典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认可一审判决,但没有上诉,热力公司本着对用户服务的原则,给**更换了水表。其他意见与一审一致,热力公司跟今日今典公司不是委托关系,二者之间没有委托代收代缴热水费的关系,是今日今典公司自己收的钱,热力公司没委托今日今典公司代收任何钱,而且热力公司也是代管公司。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今日今典公司、热力公司为**更换热水表;2.判令今日今典公司、热力公司向**赔偿橱柜损失5145元及热水损失费4855元(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4日为4855元,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2013年1月9日,委托方**与受托方今日今典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第四条释义“共用部位,指本小区不为某个业主/使用人单独使用而为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场所和公共地方”,“共用设施设备,指本小区内不为某个业主/使用人单独使用而为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第二十一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3.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电梯、照明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定期维修养护;第二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室内设施设备的**和急修,**:24小时内处理或与住户预约的修复日期,急修:自接到报修及时到达现场,立即组织抢修;第三十一条代收代缴费用,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业主/使用人应按期将所发生的代收代缴费用全额缴纳给乙方;代收代缴费,热水费12.5元/吨,备注:按市有关规定收费。
2009年12月4日,供热人热力公司与用热人北京今典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一、供用热:是指供热人利用供热系统向用热人提供热能,用于建筑物的供(采)暖,使其达到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供热质量。用热**点: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号院(苹果社区)。第一条、6.热力站名称:苹果社区南站,热力站产权单位:北京今典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热力站的管理单位及管理方式: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管);7.二级管网的产权单位:北京今典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级管网的管理单位及管理方式: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管);8.建筑物内共用供热设施的产权:北京今典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内共用供用热设施的管理单位及管理方式: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管);9.***用热装置的产权人:供热人。第七条、供用热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与供用热设施运行、维护、**、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责任的划分。(一)经供用热双方确定,供用热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热力站所在建筑物墙外一米处;(二)管理责任划分的原则,1.从热源至供用热双方约定的产权分界点之间的供用热设施归供热人所有,该供用热设施的运行、维护、**、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由供热人负责,相关费用由供热人承担。2.从供用热双方约定的产权分界点至户内自用供用热设施(含散热器)的运行、维护、**、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由用热人负责,相关费用由用热人承担。3.户内自用供用热设施(含散热器)实行报修制管理。4.双方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装置的运行、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由供热人负责,费用由供热人承担。第九条用热人的权利义务,3.用热人有权要求供热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用热设施全面地履行运行、维护的责任,以确保用惹人安全、有效的用热。9.用热人有义务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及时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供用热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大修及更新改造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以确保安全供热。该合同后附合同变更情况表,二、合同其他情况变更:增热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另,2009年12月4日,供热人热力公司与用热人北京今典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该合同显示热力站名称:苹果社区2#站,其他行文内容与另一份合同一致。
**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热力维修服务单一份,显示2020年11月14日,用户姓名:**,报修时间:11月14日18时30分,报修内容:查看热水表漏水,维修内容:经查看,热水表表体漏水,告知住户找物业更换。**提交该证据拟证明热力公司拒不为其更换热水表并告知其找物业公司更换热水表。热力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其接到投诉后向物业公司核实了相关情况,物业公司告知其因**未交纳热水费,故不能给**更换热水表。今日今典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2.照片、录音及视频一组,拟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且现在还在漏水,损失进一步扩大。热力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今日今典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热力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发票、会议记录、回函及收款收据一组,拟证明今日今典公司向其支付的加热费单价为5元,但今日今典公司是按照单价30元收取的热水费,回函中载明是今日今典公司负责维修。**对该组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称因双方权利划分不清楚,今日今典公司存在盈利,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今日今典公司对该组证据中发票的真实性不认可,回函的真实性不认可,会议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称其并未加收费用,也未盈利,会议记录中虽然签字是其工作人员签字,但是内容是后写的,其签字只是签到使用。
今日今典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发票、查表记录单、《关于苹果南区不再代收热水费的告知函》,拟证明其系替热力公司代收代缴热水费,其已要求热力公司对账、结算,并不再代收热水费。热力公司对发票的真实性认可、查表记录单的真实性不认可、告知函的真实性认可,称苹果社区的南区和北区是不同的情况,分别管理。
庭审中,**称系24小时生活热水的水表漏水,其虽在2013年1月份之后未交纳热水费,但也应当进行维修。
热力公司称其不知晓苹果社区内业主的计量器具和收费系统是谁安装,但苹果社区北区是其全部自管,其没有南区的管理权,北区的热水费为每吨30元。
今日今典公司称如业主发生漏水,一般情况下其可以帮忙处理,但针对一些计量器具和有安全隐患的不能处理,如热力公司授权其更换,其可以帮忙更换,苹果社区的北区是热力公司全部自管,其只负责物业服务,**所在的小区为苹果小区南区。
就今日今典公司、热力公司是否可以为**更换热水表,热力公司称其没有热水表,无能力更换;今日今典公司称其不能更换。今日今典公司、热力公司均称未就代收代缴热水费签订相关协议。
双方均认可**家中热水表存在故障。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主张因热水表故障漏水导致其橱柜受损,并据此主张相关损失。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今日今典公司、热力公司就涉案小区的热水费代收代缴、设施的维修养护等存在争议,但热力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生活热水供用方,今日今典公司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方,均应保证**对生活热水有安全的使用环境,现双方针对涉案小区的设施维修养护无明确合同约定,权责不清晰,在发生问题时没有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导致涉案房屋内热水长期渗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审法院对**要求今日今典公司、热力公司更换热水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橱柜损失,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橱柜存在长期被热水浸泡的情况,但关于橱柜价格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橱柜损失予以酌定。关于损失的热水费,因**并未实际交纳热水费,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该损失后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今日今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苹果社区物业管理中心、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更换热水表;二、北京今日今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苹果社区物业管理中心、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橱柜损失五百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中,本院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经询,热力公司及**均认可热力公司已经履行了一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更换案涉热水表的义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它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因涉案房屋热水表出现问题后相应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关于今日今典公司提出生活热水整个系统的管理责任和收费权益均属于热力公司,其提供的仅是代收代缴服务,故不应当对**的损害承担责任一节。本院认为,今日今典公司与热力公司之间就涉案小区热水费代收代缴关系以及由谁履行热水设施的维修养护义务等存在争议,鉴于双方均认可没有就此签订相应的合同,对于生活热水设施的维修养护无明确合同约定,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今日今典公司与热力公司之间系单纯的代收代缴关系。结合各方的诉辩意见、当庭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等,一审法院认定热力公司与今日今典公司均负有保证**对生活热水有安全的使用环境的义务,进而对涉案房屋因热水渗漏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明显不当,且结合热力公司自认已经履行了一审判决确定的更换案涉热水表的义务,本院对一审法院的处理结果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今日今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今日今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苹果社区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孙 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