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91执8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牡丹区新菏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9)鲁1791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95.1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姜喜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