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91执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牡丹区新菏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9)鲁1791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5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姜喜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