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702执56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新菏社区(代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鲁17民终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40245.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月19日、3月9日、4月22日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终3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175667.00元,现申请人同意本案债务与(2019)鲁17民终32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相互抵消,故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尚有债权178350.83元及利息未偿还。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鲁1702执56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鲁1702执5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采取面谈的方式与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78350.83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民终1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78350.83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