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利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25执1553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新菏社区(代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利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五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利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5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郓城利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72,6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郓城利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1月4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郓城利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登记信息,并于2019年8月26日经郓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郓城利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鲁1725执155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郓城利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272,600.00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5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272,600.00元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