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91执8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新菏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791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位于菏泽市××东××小区××楼××室(产权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位于菏泽市人民路东站小区**楼**(产权证号:0346:**iv>
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