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724民初4213号
原告山东景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原山东景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汇旅游公司”)与被告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奥电器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巨野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巨野供电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汇旅游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鹏,被告鹏奥电器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晓峰、陈青松,被告巨野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解恒召、刘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景汇旅游公司与被告鹏奥电器公司系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与被告巨野供电公司系供用电合同关系,与死者王合文系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原告作为王合文的雇主,在向其家属自愿赔偿后,又基于与两被告的合同关系提出诉讼请求,实质上行使的是追偿权。
追偿权是指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承担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向他人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已经被生效裁判确定承担责任(《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5期)。本案中,原告景汇旅游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其已经被生效裁判确定负有支付给王合文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义务。但原告系私下与王合文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属自愿赔偿。王合文是否为触电死亡、各方对死亡后果有多少参与度以及原告景汇旅游公司的具体责任承担等,均未经生效裁判确定,客观上也就没有行使追偿权的可能。对原告的追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7日,因经营的青龙山水上乐园项目需要安装变压器,原告与被告鹏奥电器公司(乙方)签订《安装变压器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315KVA变压器施工工程,工程总造价16万元。合同第四条约定“工期要求:2、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应书面通知供电局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对于在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第八条约定“保修:本工程保修期从供电系统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为一年。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甲方电告两天内派维修人员赶到现场及时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九条约定“质量要求:乙方应按国家电力设施要求及供电行业要求进行安装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鹏奥电器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
上述工程的设计单位为山东寿光巨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安装实验单位为菏泽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5日,菏泽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的电力变压器、避雷器、电缆、接地装置等进行了交接实验,结论均为合格。
2018年10月18日,被告巨野供电公司经现场勘查,对设计、施工、试验单位资质,工程竣工图及说明、主要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接地电阻测试报告等进行了现场检验,检验结果均为合格,检验人和用电人均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上签字确认。同日,巨野供电公司与原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第24.2条约定“用电人对受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供电人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与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安全、完好,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第37.6条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任:……⑸因用电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10月19日,巨野供电公司送电成功。
王合文系原告景汇旅游公司临时雇工,按日结薪,每天薪水120元。2020年7月13日下午,王合文与同村村民李庆亮等人一起为原告安装水上乐园儿童玩具。15时50分许,王合文到配电箱处给鼓风机接电,不远处的李庆亮听到王合文大叫一声,便跑了过去,发现王文合两手都黏在电表盒上。李庆亮先是用塑料椅子试图将王合文双手脱离电表盒,未成功;后又给王合文做了人工呼吸,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按急救中心告之的急救步骤做了20多分钟后,李庆亮发现王合文睁开了眼。随后赶到的巨野县××室医护人员继续施救,发现王合文意识丧失、皮肤青紫、瞳孔散大,虽经现场心肺复苏,但已无心跳、无呼吸,遂于17时10分宣布临床死亡。巨野县北城医院医务科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显示,王合文死亡原因系电击伤。
2020年7月16日,原告景汇旅游公司(甲方)与死者王合文之妻王凤娟、之父王乃资、之母薛氏、长子王汝宇、次子王汝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甲方一次性支付120万元给乙方,王合文意外触电身亡一事处理完毕,乙方不得再向甲方及其它个人或单位提出任何赔偿要求。7月17日,原告按照协议,将120万元赔偿款全部履行到位。后原告以变压器存在零线没有接地、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等为由,向两被告索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安装变压器施工合同》、相关试验报告、《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高压供用电合同》、《国网巨野县供电公司业扩客户档案》、急救病历、居民死亡殡葬证、和解协议、转账凭证、收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原告山东景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山东景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广伟
书记员 刘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