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91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牡丹区新菏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广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9)鲁1791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菏泽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595.17元,查封了***名下车牌号码为鲁RG××××宝马牌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菏泽市××路××小区××号楼××室的房产,上述车辆、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作出(2019)鲁1791执809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2019)鲁1791执809号限制消费令,对***限制消费。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342404.83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791执8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永刚
审 判 员 刘西磊
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