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2822某某与无锡凯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市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1民初2822号
原告:***,女,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无锡凯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滨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落霞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市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何人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无锡凯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市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