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637无锡乐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2637号
原告:无锡乐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东路363号808室。
法定代表人:高少宏,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莞市大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南221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筠若,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乐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乐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宏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洋
书 记 员 王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