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94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大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一审第三人:无锡蠡园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大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机电)因与被申请人***以及一审第三人无锡蠡园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园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3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洋机电申请再审称,(一)***不是案涉安装工程实际施工人,一、二审判决判定大洋机电需向***支付工程进度款错误。虽然《合作协议》约定将江苏无锡市场A1酒店发电机房环保及相关电缆工程分包给***,但大洋机电即转包给案外人无锡乐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玛公司),乐玛公司才是实际施工人。一、二审判决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由对大洋机电与乐玛公司之间的《A1酒店发电机环保工程分包合同》不予审查错误。(二)一、二审判决判定大洋机电将本应支付给乐玛公司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给***,于法无据。***未举证证明乐玛公司授权其代为领取相关工程进度款,其无权取得案涉款项。乐玛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大洋机电要求其支付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该案已进行诉前调解。一、二审判决可能导致大洋机电需重复支付工程进度款。据此,大洋机电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根据大洋机电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是否有权取得工程进度款、大洋机电尚未支付给乐玛公司的工程进度款是否应从工程进度款差额中扣除。(一)关于***是否有权取得工程进度款。2014年9月19日***与大洋机电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确立了二者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大洋机电需在收到案涉机组货款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约定向***返还相应款项。***取得案涉款项的依据是《合作协议》,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是否为***对此并不产生影响。一、二审认定大洋机电需向***支付工程进度款差额,并无不当。(二)关于大洋机电尚未支付给乐玛公司的工程进度款是否应从工程进度款差额中扣除。案外《A1酒店发电机环保工程分包合同》并不影响本案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内容。大洋机电是否需要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给乐玛公司,系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一、二审按照《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和相关款项发生、支付的具体情况计算工程进度款差额,并无不当。综上,大洋机电的再审申请缺乏理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莞市大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旺
审判员***
审判员*晶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