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济宁市连翔石化有限公司、山东源冶阿胶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91民初1394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负责人刘赟,行长。
被告济宁市连翔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科,总经理。
被告山东源冶阿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峰,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荣,总经理。
被告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素莲。
被告济宁双盈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文。
被告邵科。
被告王会会。
被告王连峰。
被告吕邵平。
被告胡素莲。
被告孙佳标。
被告赵建文。
被告林清霞。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济宁市连翔石化有限公司、山东源冶阿胶有限公司、山东华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双盈煤业有限公司、邵科、王会会、王连峰、吕邵平、胡素莲、孙佳标、赵建文、林清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37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济宁市连翔石化有限公司、山东源冶阿胶有限公司、山东华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双盈煤业有限公司、邵科、王会会、王连峰、吕邵平、胡素莲、孙佳标、赵建文、林清霞银行存款37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毅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