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执13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8866240013B,住所地金乡县城内中心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赵现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
被执行人:胡素莲,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
被执行人:张文卷,男,1987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山东金福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经济开发区中华路北侧金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629527288。
法定代表人:姜继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859186302。
法定代表人:胡素莲,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素莲、张文卷、山东金福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828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翠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尚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