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与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3135号
原告:***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盈港东路6558号2幢5层。
法定代表人:李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赞旺,上海忠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王致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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