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8执17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住所地金乡县城内文峰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房善全,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859186302.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市连翔石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金乡县卜集镇夏庄村东南谢线北侧/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619958938。
法定代表人:王连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素莲,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7日出生,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金乡县鸿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金乡县中华路北侧金泰路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93116339F。
法定代表人:胡阳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连翔石化有限公司、胡素莲、***、金乡县鸿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金乡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翠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