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三阳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三阳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安徽索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4民终1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聊城三阳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办事处马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连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书元,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索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萧县文化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全,安徽省萧县白土镇律师事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聊城三阳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安徽索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8)辽0404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工程经整体设备试运行发生罐体防腐全部脱落、吸收塔内部分脱落,脱落原因是因山东聊城三阳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对工程未验收就使用还是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没有查清,应在查清原因后,划分责任,确定损失数额,正确判决。本案属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8)辽0404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聊城三阳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安徽索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明明
审判员  赵世平
审判员  刘晓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