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02执576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02民初131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和解期间内未能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海龙
审判员 刘 进
审判员 孙宗坤
书记员 都其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