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山区半程镇园艺场夏庄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5816号

原告: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芝麻段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52321392

法定代表人:巩士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珺,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山区半程镇园艺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驻地。

负责人:曲树长,主任。

被告:曲树长,男,汉族,1966年9月9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山区半程镇园艺场**居民委员会、曲树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0元减半收取4235元,由原告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