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133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芝麻墩居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临仲裁字第270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以(2021)鲁1302执1338号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61636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杨振寰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