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执174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道芝麻墩居委。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临仲裁字第2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指定法院的辖区内且该案的标的亦符合指定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指定本案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指定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