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249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罗庄区,
被申请人: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芝麻墩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52321392。
法定代表人:巩士洋,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芳草泉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县城新华路北侧文化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6722455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芳草泉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芳草泉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733.86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千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芳草泉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733.86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47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