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13民初2319号
原告: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41号金融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炎辰,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